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90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1年度雄簡字第2901號

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洪健凱
被告
鑫葳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祥廉(原名尚漢傑、尚敬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如附表所示由被告簽發之支票1 張(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發票人、提示(退票)日均如附表所示),屆期提示不獲兌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0,000 元,及自民國101 年9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係伊借票予訴外人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寬佶公司)之負責人張明德使用,寬佶公司亦在系爭支票上背書,原告不應直接向伊請求全部票款,應先向背書人張明德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惟遭退票不獲付款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㈡按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付款;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1 條第1 項、第144 條準用第39條、第29條、第96條第1 、2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系爭支票既係被告簽發,則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不問負擔債務之先後,逕請求被告給付820,000 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101年9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 8,920元合計 8,92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發票人  │提示(退票)日│
│          │(新臺幣)│        │        │              │
├─────┼─────┼────┼────┼───────┤
│AG0000000 │820,000元 │101.9.5.│被告    │101.9.5.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