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5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530號
- 原告
- 郭貞
- 訴訟代理人
- 郭子瑜
- 被告
- 永隆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士
- 訴訟代理人
- 蕭靜停
- 被告
- 黃榮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