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566號原 告 陳永 訴訟代理人 陳忠 被 告 程少龍 寶山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添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鄭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