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566號原 告 陳永 訴訟代理人 陳忠 被 告 寶山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添財 被 告 程少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鄭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關於原告於民國101 年10月11日提出之民事陳述狀㈣中所載本案爭議:貳部分,是否涉及獨立之請求權基礎,認應有釐清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