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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692號

返還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692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騰淞營造有限公司即龍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一鴻
訴訟代理人
楊睿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 年度雄簡字第69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1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併請原告補正本件上訴聲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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