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6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69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騰淞營造有限公司即龍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一鴻
- 訴訟代理人
- 楊睿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 年度雄簡字第69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1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併請原告補正本件上訴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