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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卓育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82號

原告
李捷明
訴訟代理人
李憶霞
被告
隆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一○一年七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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