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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卓育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82號

上訴人
隆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徐進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捷明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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