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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900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900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昊陽資產評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 年9 月25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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