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9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900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昊陽資產評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 年9 月25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