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益安

  • 上訴人
    高鳳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917號上 訴 人 高鳳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益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正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8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8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