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917號上 訴 人 高鳳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益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正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8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8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