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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05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卓育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55號

原告
燁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裕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傑將金屬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傑將金屬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13,429 元,應繳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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