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0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55號
- 原告
- 燁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勝裕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傑將金屬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傑將金屬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13,429 元,應繳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