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0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90號
- 原告
- 秀而久管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Kevin Thomas White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晟發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552 元,應繳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另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