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政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陸金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29號原 告 政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金櫻 訴訟代理人 林清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59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