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48號
- 原告
- 家賢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詩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童國美即好時光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320 元,應繳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另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