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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7號

原告
無限大髮廊
法定代理人
鍾予葳
6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頂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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