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李宜璇
- 法定代理人陳俊安
- 當事人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90號原 告 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怡俐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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