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郭陳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96號原 告 郭陳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秋齡即大吉食堂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1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另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