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俊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214號原 告 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惠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