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鍾邦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221號原 告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海德堡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海德堡大廈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