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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24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泉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秉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輝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279 元,應繳裁判費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9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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