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卓育璇
- 法定代理人栗志中
- 原告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文榮發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251號原 告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栗志中 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文榮發支付命令,惟黃文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9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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