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2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289號
- 原告
- 大揚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亭妤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發貿易有限公司(原名: 東躍發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200 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