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友力捷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427號原 告 友力捷實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畯燁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