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4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487號
- 原告
- 好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文順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趙凰羽即新宴日式燒
肉店發支付命令,惟趙凰羽即新宴日式燒肉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422 元,應繳裁判費3,09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9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