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李佩玲即佐敦流行鞋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666號原 告 李佩玲即佐敦流行鞋品 原告因請求給付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曹慧芬發支付命令,惟曹慧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