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林榮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710號原 告 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錦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劉禹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立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651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