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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陳筱雯

  • 當事人
    安百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761號原 告 安百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鮮水產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50,000元,應繳裁判費147,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7,4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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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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