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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840號

撤銷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840號

原告
振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明
被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依本院101 年度司雄簡調字第465 號調解筆錄內容,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7萬元,則上開調解筆錄經撤銷後,原告所獲利益亦以該數額為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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