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8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840號
- 原告
- 振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明
- 被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依本院101 年度司雄簡調字第465 號調解筆錄內容,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7萬元,則上開調解筆錄經撤銷後,原告所獲利益亦以該數額為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