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賴建旭
- 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88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榮峰即榮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2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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