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2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67號
- 原告
- 銀田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力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美力樣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58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