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3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314號
- 原告
- 大東麵粉行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鍋饌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鍋饌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500 元,應繳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