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億信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陳大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377號原 告 億信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于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463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