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迦物產股份有限公司、王伊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447號原 告 林迦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伊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協信即信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自民國100 年10月起應給付訴外人吳文進之薪津報酬(含薪俸、各種津貼及補助費)在三分之一範圍內;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在四分之三範圍內,於新臺幣(下同)79,320元及自98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97年8 月l 日起至訴外人吳文進返還其占用之高雄市○○區○○段887 地號土地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322 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11970號執行事件程序費用12,665元及自100 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執行費用9,386 元之範圍內,移轉並交付予原告。」,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上開返還系爭土地之日為何,致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本件訴外人吳文進返還系爭土地之日為何,若訴外人吳文進尚未返還系爭土地,原告亦應陳報訴外人吳文進預計何時返還系爭土地或原告就返還系爭土地是否已聲請強制執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