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5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05號
- 原告
- 千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玉枝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0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玉枝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