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5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29號
- 原告
-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素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鈺工程有限公司、高易明即東鼎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易明即東鼎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48,848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0,0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50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