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鄭文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605號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俊賢發支付命令,惟李俊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16,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6,3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