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言瑞實業有限公司、李國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64號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遞速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