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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6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卓育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69號

原告
千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宋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啊讚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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