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71號
- 原告
- 劉玉彩
- 被告
- 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郭麗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請求塗銷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 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則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