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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7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71號

原告
劉玉彩
被告
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郭麗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請求塗銷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 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則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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