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起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832號原 告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起梆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文窓、洪辰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辰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3,000 元,應繳裁判費45,4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4,9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