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934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934號

原告
蔡鳳嬌

方宜淨

曾進良

林惠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顏美只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4 人對被告間因給付遲延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僅係各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個原告對被告請求會款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其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其應繳第1 審裁判費共計為13,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原    告  │訴 訟 標 的 金 額 │應徵第1 審裁判費│
├──────┼─────────┼────────┤
│  蔡 鳳 嬌  │    180,000 元    │    1,880 元    │
├──────┼─────────┼────────┤
│  方 宜 淨  │    440,000 元    │    4,740 元    │
├──────┼─────────┼────────┤
│  曾 進 良  │    160,000 元    │    1,660 元    │
├──────┼─────────┼────────┤
│  林 惠 姿  │    470,000 元    │    5,070 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93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