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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9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955號

原告
龍偉運通有限公司(Longway Shipping Service Ltd.)
法定代理人
周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Yangming Marine Transport Corporation)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62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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