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9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955號
- 原告
- 龍偉運通有限公司(Longway Shipping Service Ltd.)
- 法定代理人
- 周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Yangming Marine Transport Corporation)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62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