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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簡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汯春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賢
訴訟代理人
李美幸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4,4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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