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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陳航代

  • 當事人
    樓宏顯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13號原   告 樓宏顯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被   告 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朱家慶 被   告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於事實及理由中第二點,已載明本件被告為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然當事人欄中則未為被告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揆諸上開說明,乃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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