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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賴建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2號

原告
趙憶萍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被告
海吉尼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吉尼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5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3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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