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2號
- 原告
- 趙憶萍
- 訴訟代理人
- 葉玟岑律師
- 被告
- 海吉尼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國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吉尼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5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3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