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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簡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44號

原告
王水爐
被告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陸拾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1,62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程序中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6,66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84,96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核其變更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95年3 月13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嗣於102 年2 月28日因父親過世故向被告公司請喪假,至同年3 月間喪事辦畢後要恢復上班時,被告公司主任卻表示沒有工作了,以後不用來上班,故原告係遭被告公司裁員,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而原告每月平均工資為54,357元、工作年資為6 年6 個月,被告應給付原告176,660 元之資遣費【計算式:54,357元×6.5 個月×1/ 2=176,660 元】,另被告公司每月應替原告提撥3,324 元之退休金,然被告公司每月卻僅提撥1,908 元,每月有短少提撥1,416 元之情,是原告自亦得請求被告提撥原告離職前5 年(97年3 月1 日至102 年2 月28日)短少提繳之退休金84,960元【計算式:1,416 元×12月×5 年=84,96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爰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6,66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84,96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則以:原告係按日計薪之勞工,原告最後一次受僱於被告係自95年7 月31日起至102 年3 月18日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為不定期契約關係。又原告僅係在未獲工地主任涂武良指派出勤工作時,即萌生辭意,並向涂武良拿取工安上課資料,欲轉換至新事業單位工作,而涂武良亦明白表示等後續有工作時再通知員工來上班,並非表示公司要裁減人力,而原告亦明知其為按日計薪勞工,視實際出勤日數核給工資,非謂一有未出勤日,公司即予以解雇,亦即按日計薪人員雖非逐日均有出勤工作,但遇有非出勤日時,並非就與被告公司終止勞動契約,而係俟有工作時,就會由公司指派出勤工作,故被告並未對原告為資遣之意思表示。另因原告係按日計薪之勞工,其每月應領薪資並非固定數額,被告係依兩造約定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數額按月提撥,而該筆月提撥款項之性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被告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告不得據以請求被告直接給付之,又原告請求之勞工退休金差額係屬雇主應按月提繳之退休金一部份,其請求權時效應為5 年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自95年3 月13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按日計薪,每日薪資2,200元。

㈡原告自102 年2 月28日向被告公司請假後,即未再至被告公司上班,被告公司於102 年3 月18日將原告之勞工保險辦理退保。

㈢被告公司工地主任涂武良有於102 年1 間向工地所有員工(含原告)宣佈其負責管理之工地工作即將於102 年2 月底、3 月初結束,等後續有工作時再通知員工來上班。

㈣原告於102 年3 月間有來向被告公司工地主任涂武良拿工安上課資料,以讓原告帶往其他公司上班,並表示希望如果被告公司還有工作時,可以再叫原告回來上班。

㈤原告自97年3 月起至102 年2 月止每月實際工資即如本院卷第167 頁至第168 頁附表所示。

㈥被告公司自97年3 月起至102 年2 月止每月替原告提撥之勞退金數額即如本院卷第167 頁至第168 頁附表所示。

五、本件爭執事項

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76,66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㈡原告請求被告提撥退休金84,96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76,66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⒈按勞工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工依此規定終止契約時,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此項契約終止權之性質屬形成權,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其效力之發生固不以獲得相對人同意為必要,但必須權利人有終止之意思表示,且須該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始得發生形成之效力。次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2 分之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94年7 月1日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

⒉經查,被告公司工地主任涂武良有於102 年1 間向原告告知其負責管理之工地工作即將於102 年2 月底、3 月初結束,等後續有工作時再通知原告來上班,而原告係於102 年2 月28日開始請喪假,嗣原告於102 年3 月間有來向被告公司工地主任涂武良拿工安上課資料,以讓原告帶往其他公司上班,並表示希望若被告公司還有工作時,可以再叫原告回來上班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是依上情以觀,被告公司既表示待後續有工作時會再通知原告來上班,且原告亦表明願再回來上班之意,自難認被告公司已對原告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且原告亦未因認被告公司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原告權益之虞,而於30日內向被告公司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原告依首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情,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㈡原告請求被告提撥退休金84,96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有無理由?

⒈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稱「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而加班費係指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之外,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予以延長工作時間,並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 至1 倍之工資而言,此項加班費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同法第2 條第3 款之規定,自屬工資之範圍,而應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78年2 月25日司法院第十四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5 月26日台88勞保2 字第021753號函參照)。

⒉經查,原告每月實際領得薪資、及被告每月提撥之勞工退休金即如附表所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屬實。茲依原告每月實領薪資,對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修正發布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計算被告應提繳之金額與實際所提繳金額之差額如附表所示,故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提撥84,96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76,66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請求被告提撥84,96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判決第1 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併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年月份 │原告每月實│被告公司依│被告公司應提│被告公司實│短少提撥勞││ │際工資 │投保薪資分│撥勞退金 │際提撥勞退│退金 ││ │ │級表每月應│ │金 │ ││ │ │投保薪資 │ │ │ │├─────┼─────┼─────┼──────┼─────┼─────┤│97年3月 │ 61,308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7年4月 │ 60,574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7年5月 │ 69,742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7年6月 │ 57,275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7年7月 │ 59,108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7年8月 │ 60,341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7年9月 │ 59,157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7年10月 │ 62,774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7年11月 │ 57,957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7年12月 │ 65,735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8年1月 │ 39,600元│ 40,100元│ 2,406元│ 1,037元│ 1,369元│├─────┼─────┼─────┼──────┼─────┼─────┤│98年2月 │ 59,400元│ 60,800元│ 3,648元│ 1,037元│ 2,611元│├─────┼─────┼─────┼──────┼─────┼─────┤│98年3月 │ 63,800元│ 63,800元│ 3,828元│ 1,037元│ 2,791元│├─────┼─────┼─────┼──────┼─────┼─────┤│98年4月 │ 57,200元│ 57,800元│ 3,468元│ 1,037元│ 2,431元│├─────┼─────┼─────┼──────┼─────┼─────┤│98年5月 │ 63,800元│ 63,800元│ 3,828元│ 1,037元│ 2,791元│├─────┼─────┼─────┼──────┼─────┼─────┤│98年6月 │ 62,700元│ 63,800元│ 3,828元│ 1,037元│ 2,791元│├─────┼─────┼─────┼──────┼─────┼─────┤│98年7月 │ 62,700元│ 63,800元│ 3,828元│ 1,037元│ 2,791元│├─────┼─────┼─────┼──────┼─────┼─────┤│98年8月 │ 48,623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8年9月 │ 61,006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8年10月 │ 56,139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8年11月 │ 49,539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8年12月 │ 45,472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9年1月 │ 62,973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9年2月 │ 40,091元│ 40,100元│ 2,406元│ 1,037元│ 1,369元│├─────┼─────┼─────┼──────┼─────┼─────┤│99年3月 │ 78,624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9年4月 │ 84,542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9年5月 │ 84,578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9年6月 │ 55,273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9年7月 │ 42,930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9年8月 │ 38,549元│ 40,100元│ 2,406元│ 1,037元│ 1,369元│├─────┼─────┼─────┼──────┼─────┼─────┤│99年9月 │ 44,956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9年10月 │ 49,539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9年11月 │ 42,939元│ 43,900元│ 2,634元│ 1,037元│ 1,597元│├─────┼─────┼─────┼──────┼─────┼─────┤│99年12月 │ 37,706元│ 38,200元│ 2,292元│ 1,037元│ 1,255元│├─────┼─────┼─────┼──────┼─────┼─────┤│100年1月 │ 36,003元│ 36,300元│ 2,178元│ 1,073元│ 1,105元│├─────┼─────┼─────┼──────┼─────┼─────┤│100年2月 │ 40,954元│ 42,000元│ 2,520元│ 1,073元│ 1,447元│├─────┼─────┼─────┼──────┼─────┼─────┤│100年3月 │ 47,612元│ 43,900元│ 2,634元│ 1,073元│ 1,561元│├─────┼─────┼─────┼──────┼─────┼─────┤│100年4月 │ 42,479元│ 43,900元│ 2,634元│ 1,073元│ 1,561元│├─────┼─────┼─────┼──────┼─────┼─────┤│100年5月 │ 46,512元│ 43,900元│ 2,634元│ 1,073元│ 1,561元│├─────┼─────┼─────┼──────┼─────┼─────┤│100年6月 │ 60,813元│ 43,900元│ 2,634元│ 1,073元│ 1,561元│├─────┼─────┼─────┼──────┼─────┼─────┤│100年7月 │ 56,046元│ 43,900元│ 2,634元│ 1,073元│ 1,561元│├─────┼─────┼─────┼──────┼─────┼─────┤│100年8月 │ 49,078元│ 43,900元│ 2,634元│ 1,073元│ 1,561元│├─────┼─────┼─────┼──────┼─────┼─────┤│100年9月 │ 39,445元│ 40,100元│ 2,406元│ 1,073元│ 1,333元│├─────┼─────┼─────┼──────┼─────┼─────┤│100年10月 │ 55,845元│ 43,900元│ 2,634元│ 1,073元│ 1,561元│├─────┼─────┼─────┼──────┼─────┼─────┤│100年11月 │ 47,778元│ 43,900元│ 2,634元│ 1,073元│ 1,561元│├─────┼─────┼─────┼──────┼─────┼─────┤│100年12月 │ 43,745元│ 43,900元│ 2,634元│ 1,073元│ 1,561元│├─────┼─────┼─────┼──────┼─────┼─────┤│101年1月 │ 20,192元│ 21,000元│ 1,260元│ 1,127元│ 133元│├─────┼─────┼─────┼──────┼─────┼─────┤│101年2月 │ 49,843元│ 43,900元│ 2,634元│ 1,127元│ 1,507元│├─────┼─────┼─────┼──────┼─────┼─────┤│101年3月 │ 56,076元│ 43,900元│ 2,634元│ 1,440元│ 1,194元│├─────┼─────┼─────┼──────┼─────┼─────┤│101年4月 │ 66,916元│ 43,900元│ 2,634元│ 1,440元│ 1,194元│├─────┼─────┼─────┼──────┼─────┼─────┤│101年5月 │ 47,424元│ 43,900元│ 2,634元│ 1,440元│ 1,194元│├─────┼─────┼─────┼──────┼─────┼─────┤│101年6月 │ 60,626元│ 43,900元│ 2,634元│ 1,440元│ 1,194元│├─────┼─────┼─────┼──────┼─────┼─────┤│101年7月 │ 63,559元│ 43,900元│ 2,634元│ 1,440元│ 1,194元│├─────┼─────┼─────┼──────┼─────┼─────┤│101年8月 │ 38,625元│ 40,100元│ 2,406元│ 1,440元│ 966元│├─────┼─────┼─────┼──────┼─────┼─────┤│101年9月 │ 52,925元│ 43,900元│ 2,634元│ 1,440元│ 1,194元│├─────┼─────┼─────┼──────┼─────┼─────┤│101年10月 │ 50,726元│ 43,900元│ 2,634元│ 1,440元│ 1,194元│├─────┼─────┼─────┼──────┼─────┼─────┤│101年11月 │ 41,375元│ 42,000元│ 2,520元│ 1,440元│ 1,080元│├─────┼─────┼─────┼──────┼─────┼─────┤│101年12月 │ 43,758元│ 43,900元│ 2,634元│ 1,908元│ 726元│├─────┼─────┼─────┼──────┼─────┼─────┤│102年1月 │ 37,632元│ 38,200元│ 2,292元│ 1,908元│ 384元│├─────┼─────┼─────┼──────┼─────┼─────┤│102年2月 │ 21,304元│ 21,900元│ 1,314元│ 1,908元│ -594元│├─────┼─────┼─────┼──────┼─────┼─────┤│ 合 計 │ │ │ │ │ 90,39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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