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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6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郭育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668號

上訴人
明華營造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嗣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金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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