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6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668號
- 上訴人
- 明華營造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嗣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金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