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救字第8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83號

聲請人
林楨花
相對人
柏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文榮

人          之4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及第284 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當事人窘於生活,須從自己或家族所必要之生活費用中籌措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經濟信用或技能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 號、26年滬抗字第34號、同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聲請人之積蓄因盡悉投入該合會遭被告藏匿,致使聲請人生活困窘身心陷入極大痛苦,且因照顧家中子女花費甚鉅,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原告請求上開訴訟亦顯非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借款借據為憑,然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91,666元,有起訴狀在卷可稽,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4,640 元,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雄補字第1723號裁定命聲請人補繳,上開裁判費尚非過鉅,而聲請人於101 年間名下有房屋、土地及汽車,並有愛地球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寰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隆力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執行業務所得龍、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利憑單、高雄銀行、台灣銀行、星展銀行、花旗銀行、大眾銀行利息所得,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得、大眾銀行財產交易、大眾銀行營利所得、陽明國小退職所得,足見聲請人並非窘無生活而無資力繳納前揭裁判費之人,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救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