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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141號

給付扣押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141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匡漢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被告
聯運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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