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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8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80號
原   告
賀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思民
被   告
張恂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月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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