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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39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秀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惟原判決之另一被告張珮甄前已於105 年5 月18日就前揭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經核定亦為2,4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而上訴人張震慶與另一上訴人張珮甄對於被上訴人所負之債務範圍,相互間屬不真正連帶債務,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39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